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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溪地諾麗飲料(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發展公司的直銷業務,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直銷員業務培訓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制度。
- 一、總則
- 本制度所稱“售后服務”是指,公司對直銷員和消費者所開展的關于公司信息采集、公司產品介紹、公司制度介紹、公司退換貨服務,以及投訴處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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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制度所稱的“《直銷培訓員證》”,是指公司依商務部制訂的規范式樣為直銷培訓員開展直銷培訓工作而印制的證件。《直銷培訓員證》是直銷培訓員開展直銷培訓工作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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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頒發的《直銷培訓員證》應當依照商務部規定的式樣印制,并應在顯著位置上標識出公司的名稱和標識。公司《直銷培訓員證》式樣發生變更的,應經商務部批準之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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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通過公司舉辦的針對直銷員培訓員的培訓和考試,未取得直銷培訓員證的人員,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從事公司的直銷培訓活動。
- 二、《直銷培訓員證》的式樣及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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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銷培訓員證》的式樣、編碼應當符合商務部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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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銷培訓員證》寬11厘米,高16厘米,為聚酯薄膜密封、單頁卡式,由正反兩面組成。證件底色為橙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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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直銷培訓員證》中應將公司的標識印制在證件正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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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直銷培訓員證》應當采取“一證一號”原則,每個《直銷培訓員證》的編號應當為唯一的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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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直銷培訓員證》的號碼由企業字號(規范漢字“大溪地諾麗”)、漢字“培”和6位阿拉伯數字三部分組成,數字部分為直銷培訓員編碼。直銷培訓員編碼系公司對直銷培訓員分配的編碼。
6、《直銷培訓員證》的式樣見本制度所附式樣。
- 三、《直銷培訓員證》的發放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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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人員,由公司發放《直銷培訓員證》:
(1)不屬于國家禁止從事直銷培訓活動的人員;
(2)符合公司直銷培訓員的標準;
(3)向公司提出成為直銷培訓員的申請,經公司培訓和考試,并獲公司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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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發放《直銷培訓員證》時,直銷培訓員應當真實、準確和完整地填寫《直銷培訓員證》中的各項內容,并在證件背面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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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應于直銷培訓員在《直銷培訓員證》簽字后對證件加蓋公章和塑封,并將《直銷培訓員證》交付給直銷培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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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直銷培訓員證》經直銷培訓員本人簽名,并加蓋公司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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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應向直銷培訓員說明《直銷培訓員證》的使用方法和條件及相關制度。
- 四、《直銷培訓員證》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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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銷培訓員進行直銷培訓活動時必須佩戴《直銷培訓員證》。
- 2、直銷員不得在與公司直銷活動無關的場合佩戴《直銷培訓員證》。
- 五、《直銷培訓員證》的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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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直銷培訓員證》由公司收回:
- (1)不再擔任公司直銷培訓員;
- (2)直銷培訓員 違反《直銷管理條例》、《禁止傳銷條例》、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不再適合從事直銷培訓活動的;
- (3)《直銷培訓員證》發生偽造、變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等情形的;
- (4)直銷培訓員主動離職;
- (5)公司停止直銷業務的。
- 2、公司收回《直銷培訓員證》時,應在該《直銷培訓員證》上加蓋“注銷”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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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在收回《直銷培訓員證》時,應向直銷培訓員說明禁止繼續從事直銷培訓活動。
4、對無法收回《直銷培訓員證》的,公司應在中文網站上聲明該《直銷培訓員證》已被注銷。
- 六、《直銷培訓員證》的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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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銷培訓員證》丟失或污損的,直銷培訓員應向公司更換新的《直銷培訓員證》。
2、直銷培訓中申請更換《直銷培訓員證》的,應在申請中說明更換的原因。
3、更換《直銷培訓員證》時,公司應在注銷原有的《直銷培訓員證》后才可發放新的《直銷培訓員證》。
4、《直銷培訓員證》更換完畢后,公司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公布《直銷培訓員證》的注銷和發放情況。
- 七、《直銷培訓員證》的管理
1、公司應當委派專人負責《直銷培訓員證》的發放、更換和回收工作,并進行登記備案。
2、直銷培訓員的情況發生變更的,則公司應于每月15日前將變更情況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備案,并在公司中文網站上公布。
3、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將直銷培訓員的姓名、性別、國籍、身份證號碼、在公司的工作年限、隸屬部門、職位、畢業院校、學歷證書號、專業、有無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記錄和重大違法經營記錄的說明、直銷培訓員證號等相關信息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備案。未經商務備案的人員,不得開展直銷培訓活動。
4、《直銷培訓員證》的所有權歸公司所有。任何人不得偽造、變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或出賣《直銷培訓員證》。
5、公司有權隨時檢查《直銷培訓員證》的使用情況。如違反本制度的,公司有權要求直銷培訓員予以糾正,直至收回《直銷培訓員證》。
6、公司和直銷培訓員應隨時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對《直銷培訓員證》使用情況進行的監督和檢查。任何人員可以對違法或違規使用《直銷培訓員證》的行為進行檢舉。
- 八、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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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自公司取得直銷經營許可證之日起生效。公司有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適時對本制度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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